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重大行車事故,指營運時段發生下列情事:
一、正線衝撞事故:指於正線發生列車互相、車輛互相、或列車與車輛互
    相間之衝撞或撞觸。
二、正線出軌事故:指於正線發生列車或車輛傾覆或脫離軌道。
三、正線火災事故:列車或車輛於正線發生火災。
前項第三款所稱火災,指因燃燒致生車輛設備延燒而須即刻滅火之狀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有關火災定義之修正,係因先前於高鐵列車上發生旅客行動電
    源自燃事件,為明確律定往後事故事件是否屬正線火災事故,爰於條
    文中增列「車輛設備」四字。
三、車輛設備係包含車廂內各種設備及車廂外行走裝置、軔機裝置及連結
    裝置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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