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發生者,應依下列規定報告交通部鐵道局:
一、鐵路機構於獲知事故訊息三十分鐘內以電話、簡訊或行動通訊軟體通
    報。
二、鐵路機構於獲知事故訊息一小時內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
三、後續通報:每隔四小時通報並儘速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至恢復
    正常運轉止;但交通部鐵道局另有指示時,依其指示通報。
鐵路機構完成前項通報後,交通部鐵道局得視需要通知鐵路機構依其可行
之視訊、網路、攝影等設備,提供災害現場影像、照片、聲音等資料;如
交通部鐵道局為協調救災得要求鐵路機構進行視訊連線作業。
鐵路機構有一般行車事故、前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十三款至第十六款所
定異常事件發生者,應依第一項規定報告交通部鐵道局;前條第二款、第
三款或第五款至第十二款之異常事件,經交通部鐵道局公告並通知鐵路機
構者,亦同。
第一項重大行車事故或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一般行車事故
發生時,鐵路機構並應即刻以電話通報相關警察機關。
鐵路機構依據運輸事故調查法及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三條之
規定,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時,應副知交通部鐵道局。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二項;原第二項至第四項移列至第三項至第五項
    。
二、考量鐵路機構若違反本法第四十條通報規定會涉及該法第六十七條的
    處罰事項,爰明確規範鐵路機構通報的時效,並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
    第二款。
三、為掌握事故現場情資,以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與各軌道運輸防災應變
    中心建置視訊系統連線機制,屬中央與鐵路機構間整體救災運作的一
    環,確實有助交通部了解災變現場狀況、鐵路機構應變中心指揮官的
    處置作為及是否需中央協助事項等資訊,能有效提升整體救災效能,
    爰新增第二項。
四、本法修法修訂第四十條第一項「……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
    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鐵道局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
    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交通部鐵道局掌理事項
    包含各鐵道系統之事故調查監督管理,為符實際業務操作,爰依據本
    法第四十條將現行條文「交通部」修正為「交通部鐵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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