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或一般行車事故發生者,應於事故發生日起七日
內或依交通部鐵道局指定日期,提報行車事故報告書;其有正當理由於期
限內未能確認之事項,應於完成確認後補正。
〔立法理由〕
本法修法修訂第四十條第一項「……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
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鐵道局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
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交通部鐵道局掌理事項包含各鐵道系
統之事故調查監督管理,為符實際業務操作,爰依據本法第四十條將現行
條文「交通部」修正為「交通部鐵道局」,規範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
或一般行車事故發生者,應於事故發生日起七日內或依交通部鐵道局指定
日期,提報行車事故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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