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或異常事件發生者,應按月填具
行車事故事件月報表,於次月十五日前提報交通部鐵道局。
〔立法理由〕
本法修法修訂第四十條第一項「……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
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鐵道局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
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交通部鐵道局掌理事項包含各鐵道系
統之事故調查監督管理,為符實際業務操作,爰依據鐵路法第四十條將現
行條文「交通部」修正為「交通部鐵道局」,規範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
故、一般行車事故或異常事件發生者,應按月填具行車事故事件月報表,
於次月十五日前提報交通部鐵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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