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有關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行車事故報告書、行車事故事件月報表之內容
、格式及填寫說明,由交通部鐵道局另行公告之。
交通部鐵道局得就鐵路機構依前項格式所提通報表、報告書及月報表,要
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立法理由〕
本法修法修訂第四十條第一項「……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
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鐵道局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
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交通部鐵道局掌理事項包含各鐵道系
統之事故調查監督管理,為符實際業務操作,爰依據鐵路法第四十條將現
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交通部」修正為「交通部鐵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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