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施予訓練、管理及考核,並針對行車人員值勤之必
須遵守事項及限制訂定值勤作業規定。
前項值勤作業規定應報交通部鐵道局核定後實施。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法第五十六條之四有關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
    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
    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屬交通部鐵道局之監理執行實務
    ,爰將現行條文第二項「交通部」修正為「交通部鐵道局」,規範鐵
    路機構應將行車人員之值勤作業規定報交通部鐵道局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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