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鐵路機構應依據本規則訂定鐵路行車實施要點,報 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准。
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三有關鐵路行車之鐵路路線、設備、車輛、裝載限制、 號誌、號訊、標誌、運轉、閉塞與事故處理及其他行車應遵行事項,屬交 通部鐵道局之監理執行實務,爰將現行條文「交通部」修正為「交通部鐵 道局」,規範鐵路機構依本規則訂定鐵路行車實施要點,報請交通部鐵道 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