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交通部鐵道局(下稱鐵道局)依據交通部一百十二年七月六日交路(
一)字第一一二七九00五一四二號公告受委任執行鐵路法第十九條
之一所定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事項,並依據「鐵路使用產品
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規定,執行檢
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認可、增列或減列變更認可範圍、展延認可有效
期間之申請審查、複審及認可文件核發等作業,特訂定本須知公告執
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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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範圍
以交通部依據鐵路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公告鐵路指定產品之類別、
項目及其檢測程序或驗證基準為範圍,其公告內容刊登行政院公報及
公開於鐵道局網站(https://www.r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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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費用
(一)依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認可為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
複審、展延認可有效期間或增列認可範圍者,應繳納審查費每
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其同時申請展延認可有效期間及增列認
可範圍者,以一件計收之。
(二)申請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減列認可範圍者,免繳納審查費。
(三)依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為應申請者需要,鐵道局派
員赴國外辦理管理辦法所定相關審查、勘查或複審之差旅費,
應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各項費用基準,由鐵道
局向申請者計收。
(四)匯款帳戶:《銀行》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 0000022),《
帳號》05298101015014,《戶名》交通部鐵道局審查費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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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資格條件
(一)檢測機構:應具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下列各款資格條
件:
1.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專科以上學校、行政法人或財團法
人。但依檢測領域、檢測項目或其他事項之實際需要,經交
通部公告者,不在此限。
2.取得符合國際標準ISO/IEC 17025或國家標準CNS 17025測試
實驗室之認證;其認證範圍包含指定產品之檢測程序。
3.具備必要之設施、檢測設備與計量追溯性、管理系統,足以
辦理指定產品之檢測業務。
4.設置具備符合下列資格之技術負責人員、品質管理人員及報
告簽署人員,且報告簽署人不得同時兼任技術負責人員或品
質管理人員:
(1)技術負責人員: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
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從事相關檢測領域
或鐵道系統開發、管理、審查、測試有關工作達二年以上
。
(2)品質管理人員: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
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曾受品質管理相關
專業訓練,並從事相關檢測領域品質管理實務或鐵道系統
開發、管理、審查、測試有關工作達二年以上。
(3)報告簽署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
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從事相關檢測領域或
鐵道系統開發、管理、審查、測試有關工作達二年以上。
(二)驗證機構:應具備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下列各款資格條
件:
1.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專科以上學校、行政法人或財團法
人。但依驗證領域、驗證項目或其他事項之實際需要,經交
通部公告者,不在此限。
2.取得符合國際標準ISO/IEC 17065或國家標準CNS 17065相關
領域之產品驗證機構認證;其認證範圍包含指定產品之驗證
基準。
3.設置驗證業務之專責人員,應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
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從事檢
測或驗證相關工作達二年以上,具備專業技術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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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備申請資料
(一)申請檢測機構之認可、增列變更認可範圍或展延認可有效期間
者,檢附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所定下列資料:
1.申請表。(附件一)
2.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3.檢測設備配置圖與規格及計量追溯性之佐證文件。
4.品質手冊、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5.第四點第一款第四目所定人員之職務說明及履歷資料。
6.其他指定文件:申請費用之繳款證明。
(二)申請驗證機構之認可、增列變更認可範圍或展延認可有效期間
者,檢附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下列資料:
1.申請表。(附件二)
2.符合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3.品質手冊、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4.第四點第二款第三目所定人員之職務說明及履歷資料。
5.辦理指定產品驗證業務所需資源一覽表,含自設檢測實驗室
及可取得之外部資源,並應符合ISO/IEC 17025或CNS 17025
之適用要求。
6.其他指定文件:申請費用之繳款證明。
(三)申請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減列變更認可範圍者,檢附下列資
料:
1.申請表。(附件一或附件二)
2.減列項目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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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方式及期間
申請者為辦理下列作業,應依所定期間向鐵道局行文申請(送件地址
為22023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9樓):
(一)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認可、增列認可範圍:在第二點交通部
公告之有效期間內得隨時申請。
(二)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減列認可範圍:在認證範圍減列生效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申請。(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
(三)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展延認可有效期間:在認可有效期間屆
滿之日九十日前申請。(管理辦法第八條)
(四)審查未通過之複審:在鐵道局審查結果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九十
日內申請複審。(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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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程序
(一)資料檢核
1.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認可、增列認可範圍、展延認可有效
期間:
(1)由鐵道局檢核申請者所送之申請資料是否完備。若有申請
資料不完備,申請者應於鐵道局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六十日
內補正。(管理辦法第六條)
(2)若申請者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鐵道局逕行駁回其
申請,並函知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九十日後,始得重新提
出申請。(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第三項)
2.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減列認可範圍:
(1)由鐵道局檢核申請者所送之申請資料是否完備。若有申請
資料不完備,申請者應於鐵道局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六十日
內補正。(管理辦法第六條)
(2)若申請者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鐵道局得依管理辦
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令其限期改善或暫停辦理全
部或部分認可範圍之業務,或依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第六款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認可。
(二)審查作業
1.鐵道局經檢核申請資料完備後,將審查費用繳費收據函送申
請者,並續辦其申請資料之書面審查,必要時得派員赴現場
勘查。(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
2.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認可:
(1)為辦理認可申請之審查,鐵道局得成立審查小組,置委員
三至五人,得由鐵道局人員或其他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派
兼或聘兼之,並由鐵道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其中一人
擔任召集人,綜理審查事宜及主持會議。另非屬鐵道局人
員兼任之委員,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
支給要點」支領出席費及必要費用。
(2)審查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得請申
請者列席會議向委員說明及回復提問。
(3)認可申請審查結果之決議,應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後
,循鐵道局行政程序核定。
3.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增列或減列變更認可範圍、展延認可
有效期間:
(1)鐵道局得依申請案件之性質,採前款成立審查小組方式,
或逕由業務單位辦理審查。
(2)無論採成立審查小組或逕由業務單位辦理審查,其審查結
果應循鐵道局行政程序核定。
(三)審查結果通知
1.若審查通過,由鐵道局核發認可文件並函送申請者。屬檢測
機構或驗證機構認可者,其有效期間為自取得認可之日起三
年;屬展延認可有效期間者,其有效期間為原認可有效期間
屆滿之次日起三年;屬增列或減列變更認可範圍者,其有效
期間與原認可文件相同。(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
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三項)
2.若審查未通過,鐵道局應將審查結果所列未符規定事項函知
申請人。
(四)審查未通過之複審
1.資料檢核及審查程序,依本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2.若審查通過,審查結果通知依本點第三款第一目規定辦理。
3.若審查未通過或屆期未申請複審,鐵道局應函知申請人不予
認可,且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九十日後,始得重新提出申請
。(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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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一)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展延認可有效期間,若申請者未依第六
點規定期限申請,或申請資料不完備之補正期限已逾或將近原
認可有效期間,致審查結果未能於原認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完成
通知,將依鐵道局核定日期重新計算展延認可有效期間,不受
第七點第三款第一目限制。申請人在原認可有效期間屆滿之次
日起,至前述鐵道局核定日期之前一日,應暫停辦理認可範圍
之業務。
(二)依據管理辦理第十七條規定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認可範圍及
有效期間,鐵道局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及公開於鐵道局網頁;異
動時,亦同。
(三)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監督管理事項,申請人應依管理辦法相
關規定辦理。
(四)業務單位及聯絡方式:機電技術組,(02)8072-3333分機35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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