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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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使用產品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認可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制定依據

1. 鐵路法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現行法規)
鐵路使用之產品,經交通部指定者,應向交通部認可之檢測驗證機構申請
檢測或驗證合格後,方得使用。
前項指定產品之類別、項目及其檢測程序或驗證基準,由交通部公告之。
第一項檢測驗證機構之資格條件、認可、認可之撤銷與廢止、監督管理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議
者,交通部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議規定所簽發之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檢
測報告或驗證證明符合國際公約規範者,亦得由交通部承認之。
2. 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鐵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辦法訂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