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機構類型與定位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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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公司)分設北區營運處、
    中區營運處、南區營運處、東區營運處,以縮短指揮鏈及加強客貨營
    運、設施設備之維修養護及購置、行車運轉、工程協調、工安職安維
    護等業務之地區性整合,以即時應變當地緊急災害事故,並落實責任
    中心。
〔立法理由〕
一、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臺鐵公司得視
    業務需要於國內、外設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臺鐵公司分支機構之
    類型與定位,另由交通部定之。」規定授權訂定。
二、有關分公司與其他分支機構之差異,經查經濟部五十五年七月四日商
    字第一五二三八號函釋略以,分公司名下增加門市部營業處或供應站
    等機構,不具備設立分公司條件者,毋庸飭辦分公司登記。經濟部五
    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商字第三三六五六號函釋略以,分公司之設立應標
    明分公司字樣。經濟部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經商字第0九四0二一五
    六八四0號函釋略以,分公司係指其會計及盈虧於會計年度終結後歸
    併總機構彙算,並有主要帳簿之設置者,應辦分公司登記。如其交易
    係逐筆轉報總機構列帳不予劃分獨立設置主要帳冊者,毋庸辦理登記
    。參酌公司法及上開經濟部對分公司之函釋,應以業務可分權執行、
    財務責任可個別計算、營業項目具獨立性,為臺鐵公司分支機構之性
    質。
三、臺鐵公司為縮短指揮鏈及加強客貨營運、設施設備之維修養護及購置
    、行車運轉、工程協調、工安職安維護等業務之地區性整合,以即時
    應變當地緊急災害事故,並落實責任中心,分設北區營運處、中區營
    運處、南區營運處、東區營運處。

二、除前點分支機構外,臺鐵公司另分設附業營運處、資產開發處,以增
    裕營收,善用運輸本業優勢積極發展具特色之多角化事業及活化龐大
    資產,開創財源。
〔立法理由〕
為增裕營收,善用運輸本業優勢積極發展具特色之多角化事業及活化龐大
資產,開創財源,臺鐵公司分設附業營運處、資產開發處。因具上述分支
機構之性質,爰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予以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