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公司)分設北區營運處、
中區營運處、南區營運處、東區營運處,以縮短指揮鏈及加強客貨營
運、設施設備之維修養護及購置、行車運轉、工程協調、工安職安維
護等業務之地區性整合,以即時應變當地緊急災害事故,並落實責任
中心。
〔立法理由〕 一、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臺鐵公司得視
業務需要於國內、外設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臺鐵公司分支機構之
類型與定位,另由交通部定之。」規定授權訂定。
二、有關分公司與其他分支機構之差異,經查經濟部五十五年七月四日商
字第一五二三八號函釋略以,分公司名下增加門市部營業處或供應站
等機構,不具備設立分公司條件者,毋庸飭辦分公司登記。經濟部五
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商字第三三六五六號函釋略以,分公司之設立應標
明分公司字樣。經濟部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經商字第0九四0二一五
六八四0號函釋略以,分公司係指其會計及盈虧於會計年度終結後歸
併總機構彙算,並有主要帳簿之設置者,應辦分公司登記。如其交易
係逐筆轉報總機構列帳不予劃分獨立設置主要帳冊者,毋庸辦理登記
。參酌公司法及上開經濟部對分公司之函釋,應以業務可分權執行、
財務責任可個別計算、營業項目具獨立性,為臺鐵公司分支機構之性
質。
三、臺鐵公司為縮短指揮鏈及加強客貨營運、設施設備之維修養護及購置
、行車運轉、工程協調、工安職安維護等業務之地區性整合,以即時
應變當地緊急災害事故,並落實責任中心,分設北區營運處、中區營
運處、南區營運處、東區營運處。
|
二、除前點分支機構外,臺鐵公司另分設附業營運處、資產開發處,以增
裕營收,善用運輸本業優勢積極發展具特色之多角化事業及活化龐大
資產,開創財源。
〔立法理由〕 為增裕營收,善用運輸本業優勢積極發展具特色之多角化事業及活化龐大
資產,開創財源,臺鐵公司分設附業營運處、資產開發處。因具上述分支
機構之性質,爰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予以明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