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機構類型與定位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交通部交人字第112503496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點 ,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鐵路

立法總說明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公司)為縮短指揮鏈及加強客
貨營運、設施設備之維修養護及購置、行車運轉、工程協調、工安職安維
護等業務之地區性整合,以即時應變當地緊急災害事故,並落實責任中心
,分設北區營運處、中區營運處、南區營運處、東區營運處;另為增裕營
收,善用運輸本業優勢積極發展具特色之多角化事業及活化龐大資產,開
創財源,分設附業營運處、資產開發處。
有關分公司與其他分支機構之差異,依經濟部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經商字
第0九四0二一五六八四0號函釋略以,分公司係指其會計及盈虧於會計
年度終結後歸併總機構彙算,並有主要帳簿之設置者,應辦分公司登記。
如其交易係逐筆轉報總機構列帳不予劃分獨立設置主要帳冊者,毋庸辦理
登記。參酌公司法及經濟部對分公司之函釋,應以業務可分權執行、財務
責任可個別計算、營業項目具獨立性,為臺鐵公司分支機構之性質,爰依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予以明定。

法規異動

訂定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