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政府投資捷運公司之資本額及股東持股比例,由路網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協商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須與路網所在地之省政府協
  商訂定政府投資捷運公司之資本額及股東持股比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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