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周延處理繁雜案件,並管制其公文處理時效,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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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院頒「文書處理手冊」第八十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及第六目
規定暨行政院研考會訂頒「文書流程管理手冊」第七章第一至四節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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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原則:
(一)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日以上方可辦結
之複雜案件,方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二)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人民陳情案件,
已具專案性質,不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三)專案管制案件各級主管應嚴格審查、嚴密管制,不得浮濫,失卻
意義,管考單位並應詳細登錄,以備上級檢查。如有三十日以內
能辦結之案件不當列為專案管制案件或承辦人員擅自變更處理時
限情事,業務主管單位及管考單位應負連帶責任。
(四)專案管制案件申請,以一次為限,應於原件處理時限屆期前依規
定提出申請(申請單格式如附件一),申請時限最長不得超過六
個月。
(五)專案管制案件陳核時,如各級主管於公文內指示須重新研議或重
擬文稿;或主管需費時斟酌,致期限屆滿者,得提出第二次展期
申請,惟全程辦理天數合計仍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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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案管制案件」核定後應依限處理,申請單應送交公文管考單位留
存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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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案管制案件」執行情形,每月由管考單位彙整提送局務會議報告
(彙整表格式如附件二),至案件結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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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案管制案件」計算標準:
(一)應實施單獨統計管制,不列入一般公文數量與統計。
(二)數量計算,以「案」為單位,每一案計列一件。
(三)時效計算,以「依限結案」與「逾限辦結」為計算標準,在申請
所列「預定完成時間」內辦結者,列為「依限結案」,超過預定
完成時間辦結者,列為「逾限辦結」;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
,經申辦二次展延者仍應列為「逾限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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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經簽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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