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四、依文書處理手冊第78點第1款第5目及第6目規定:
「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30日以上方可辦結
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各機關得視事實
需要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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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專案管制案件應符以下成立要件:
(一)實質要件:需經長時間多方面研議且需時30日以上方可辦結
之繁雜案件,諸如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始
能定案者,可列為專案管制案件。
(二)程序要件:
1.須於原件處理時限屆期前依規定提出申請。
2.如因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書面指示而符合前述實質要件者
,申請時間不受前目限制,惟書面指示應併申請表陳核。
3.應由主管單位敘明專案名稱與申請理由,並訂定作業時程
及預定完成時間,送交專責管制單位依以往案件處理時間
,審核其申請時間是否合理後,簽請機關首長或幕僚長核
准。
4.須由專責管制單位負責管制,並由主管單位定期提報執行
情形至結案為止,如超過預定完成時間,仍應申請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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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專案管制案件應實施單獨統計管制,不列入一般公文數量與統計
;未符前點成立要件者,則應計算其處理日數並列為一般公文統
計。以下情形認定為不符專案管制案件成立要件:
(一)依案情性質預計能在30日內辦結之案件。
(二)為降低機關一般公文發文平均日數之考量,而將案情單純惟
辦理期間已超過30日之案件列為專案管制案件者。
(三)提出申請時間或管制作業不符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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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人民陳情案件及
監察案件已具專案性質,均不另列為「專案管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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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專案管制案件應嚴格審查、嚴密管制,以防泛濫失卻管制意義,
並予詳細登錄,以備檢查。如有30日內能辦結之案件不當列為專
案管制案件或承辦人員擅自變更處理時限情事,其業務單位主管
及專責管制單位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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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專案管制案件應由主管單位定期提報執行情形至結案為止。另因
同類案件數量眾多,且符合第65點規定者,可以通案方式一次簽
請機關首長核准,不必個別逐一提出申請,惟仍應個案擬訂執行
情形管制表送專責管制單位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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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各機關專責管制單位可依實際需要,設計專案申請表、執行情形管
制表及專案明細表,以確實管制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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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每一專案管制案件依業務性質得有不同處理時限,各機關可視需
要自行訂定。但1次得申請之處理時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每一
個案處理時限即以申請奉准之預定完成時間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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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各機關應訂定專案管制案件各工作要項之作業時程及預定完成時
間,參考格式範例詳如表11: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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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數量計算標準:
以「案」為單位,每1案計列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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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時效計算標準:
以「依限辦結」與「逾限辦結」為計算基準,詳細區分如表12: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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