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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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專案管制案件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2月4日

制定依據

1. 文書處理手冊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2日
八十、公文登錄、催辦及銷號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對所收之公文,應按收文號予以登錄管制;其相關登錄
          及催辦格式,由各機關視需要自行規定。
    (二)文書單位或單位收發人員應逐日檢查公文處理紀錄,對屆辦理
          期限之案件,並應提醒承辦人員並陳報單位主管;對已逾期而
          未申請展期之案件,或送會逾時者,應予催辦。
    (三)經簽擬核定之公文,應於發文或辦結後予以銷號;惟應繼續辦
          理或尚未結案者,仍應繼續管制。
2. 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六十四、依文書處理手冊第78點第1款第5目及第6目規定:
        「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30日以上方可辦結
        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各機關得視事實
        需要自行訂定。」
六十五、專案管制案件應符以下成立要件:
      (一)實質要件:需經長時間多方面研議且需時30日以上方可辦結
            之繁雜案件,諸如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始
            能定案者,可列為專案管制案件。
      (二)程序要件:
            1.須於原件處理時限屆期前依規定提出申請。
            2.如因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書面指示而符合前述實質要件者
              ,申請時間不受前目限制,惟書面指示應併申請表陳核。
            3.應由主管單位敘明專案名稱與申請理由,並訂定作業時程
              及預定完成時間,送交專責管制單位依以往案件處理時間
              ,審核其申請時間是否合理後,簽請機關首長或幕僚長核
              准。
            4.須由專責管制單位負責管制,並由主管單位定期提報執行
              情形至結案為止,如超過預定完成時間,仍應申請展期。
六十六、專案管制案件應實施單獨統計管制,不列入一般公文數量與統計
        ;未符前點成立要件者,則應計算其處理日數並列為一般公文統
        計。以下情形認定為不符專案管制案件成立要件:
      (一)依案情性質預計能在30日內辦結之案件。
      (二)為降低機關一般公文發文平均日數之考量,而將案情單純惟
            辦理期間已超過30日之案件列為專案管制案件者。
      (三)提出申請時間或管制作業不符規定者。
六十七、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人民陳情案件及
        監察案件已具專案性質,均不另列為「專案管制案件」。
六十八、專案管制案件應嚴格審查、嚴密管制,以防泛濫失卻管制意義,
        並予詳細登錄,以備檢查。如有30日內能辦結之案件不當列為專
        案管制案件或承辦人員擅自變更處理時限情事,其業務單位主管
        及專責管制單位應負連帶責任。
六十九、專案管制案件應由主管單位定期提報執行情形至結案為止。另因
        同類案件數量眾多,且符合第65點規定者,可以通案方式一次簽
        請機關首長核准,不必個別逐一提出申請,惟仍應個案擬訂執行
        情形管制表送專責管制單位列管。
七十、各機關專責管制單位可依實際需要,設計專案申請表、執行情形管
      制表及專案明細表,以確實管制專案。
七十一、每一專案管制案件依業務性質得有不同處理時限,各機關可視需
        要自行訂定。但1次得申請之處理時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每一
        個案處理時限即以申請奉准之預定完成時間為據。
七十二、各機關應訂定專案管制案件各工作要項之作業時程及預定完成時
        間,參考格式範例詳如表11: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七十三、數量計算標準:
        以「案」為單位,每1案計列1件。
七十四、時效計算標準:
        以「依限辦結」與「逾限辦結」為計算基準,詳細區分如表12: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