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機密文書處理及機密檔案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檔案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與其施行細則、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文書處理手冊、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
    手冊相關規定訂定之。

二、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各單位處理機密文書,除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與其施行細則及其他法規
    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國家機密文書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一般公
    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不同等級之機密文書合併使用或處理時
    ,以其中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普通文書與機密文書合併使用或處
    理時,應以機密文書方式處理。

四、各單位應就主管業務,依第二點第二項各法規所定事項,於必要之最
    小範圍內,分別詳定應保密事項之具體範圍。核定機密文書之機密等
    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等,應依相關保密法規辦理。

五、分文(交辦)、陳核(判)、送會、送繕、退稿、歸檔等流程,除「
    絕對機密」及「極機密」應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外,其餘(「機密」
    、「密」)非由承辦人員傳遞時,應密封交遞。
    機密文書對外發文時,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內封套正面適當位置處加
    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
    容之註記。

六、凡委託其他公民營機構或個人研究、設計、發展、試驗、採購、生產
    、營繕、銷售或保管文件,涉及機密事項,其文書處理規定如下:
  (一)各單位人員於其職掌或業務範圍內,凡以契約委託其他公民營機
        構(廠商)或個人產製之機密文書,應要求受託者先行採取保密
        措施,並送交委託單位,由權責長官核定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
        解密條件,並通知受託者。
  (二)凡因委託契約需要,而必須提供受託者機密文書時,應繕造清冊
        送交受託者專人執據簽收;並得檢查該機密文書之管理與運用情
        形,以保障機密文書不遭轉用或洩漏。
  (三)為使受託者瞭解並配合採取保密措施,委託單位應要求簽訂「保
        密契約」或於主契約中規範「保密義務條款」,明定業經標示為
        機密之文書,縱使契約終止或解除,非經解密,受託者仍應採取
        保密措施。

七、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辦理機密文書拆封、分文、繕校、蓋印、封發、
    歸檔,以及機密公文電子交換等事項,並儘可能實施隔離作業。

八、機密文書之簽擬、陳核(判),應由業務主管或其指定之人員處理,
    並應儘量減少處理人員層級及程序。

九、各單位承辦人員處理一般文書,應審核鑑定是否具保密價值,如確有
    保密必要,應改以機密文書處理。如為他機關來文,得依第本要點機
    密等級變更及解密程序,建議來文機關變更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
    限。
    內部行政流程如有保密必要時,於文書核擬過程中採取保密措施即可
    。

十、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知悉、持有、使用或複製,除辦理該機密業務者
    外,以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同意者為限。
    前項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同意:
  (一)有事實足認有洩密之虞。
  (二)無知悉、持有、使用或複製機密文書之必要。

十一、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之標示,應具體明確,以括弧標示於機密
      等級之右。其解密條件如下:
    (一)本件至某年某月某日解密。
    (二)本件於公布時解密。
    (三)其他(其他特別條件或另行檢討後辦理解密)。

十二、機密文書非必要不得複製,亦不會簽(稿);倘確需會簽(稿),
      應儘量減少會簽(稿)人數,並將與該會簽(稿)單位無關之公文
      、附件部分抽離,同時儘量免用或減少副本。

十三、機密文書之文稿有二頁以上者應裝訂妥當,並於騎縫處加蓋騎縫章
      或職名章;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有附件者,每一種以一份為限
      。
      承辦人員應將案件依下列原則排列整齊後以鉛筆編寫頁碼:
    (一)依文件產生日期之先後順序,晚者在上,早者在下,依序將頁
          碼編寫於每頁下方中間空白處;文件係雙面書寫或列印者,亦
          同。
    (二)附件頁碼之編寫,除已編有頁碼或為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訂
          者外,應併同其本文連續為之。
    (三)於文件之第一頁左下方空白處填寫總頁數,右下方空白處填寫
          總張數。

十四、本點所稱檔案者,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
      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本點所稱機密檔案者,指依各相關法規規定列為機密等級之檔案。
      歸檔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者,檔案管理單位
      應退還承辦單位補正。

十五、承辦人員辦理機密文書歸檔,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密封,詳實
      填註封套上承辦單位名稱、收發字號或創稿號、來文機關(單位)
      名稱、日期及字號、案由或案名(得以代碼或代名表示之)、分類
      號、頁數、件數、附件數、案卷內文件起迄日期、保存年限、機密
      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等相關欄位,於專用封套封口加蓋印章
      或職名章,並得加註簽封日期,送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
      另機密文書經簽准附件抽辦而本文已辦理歸檔者,辦理附件歸檔時
      ,承辦人員應先調出本文,並依上開規定辦理歸檔。

十六、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機密文書時,僅得依封套上記載事項檢視,不得
      拆開封套;封套上記載不全者,應退回補正。檔案管理人員確認機
      密文書歸檔應載事項無誤後,應於歸檔清單及專用封套封面上註記
      點收日期及蓋點收章備查。

十七、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機密檔案專用封套上記載之各項資料進行編案及
      編目。

十八、機密檔案應由機關首長指定專人或由檔案管理單位主管管理。其調
      、離職時,應將保管之機密檔案列冊辦理點交。

十九、機密檔案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並依機密等級分別保管,並應按
      年度或分類號依序排列;其微縮片或其他複製品,亦同。
      存放機密檔案之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應裝置密鎖
      ;必要時,應存放於保險室或密室中,並裝置警報及監視系統。箱
      櫃、密鎖、警報及監視系統,至少每月應檢查一次,並作成紀錄備
      查。
      機密檔案之存放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出,並為
      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

二十、本機關內部及他機關借調機密檔案,調案人應填具調案單,並依下
      列規定簽准後,送至檔案管理單位辦理:
    (一)本機關內部借調機密檔案,應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但屬
          國家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應經原核定機關或
          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
    (二)他機關借調機密檔案,應以書面提出請求,並經該機密核定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提供;上開書面資料應註明
          借調期間、承辦單位名稱、承辦人員姓名及有關聯絡資料。

二十一、調用機密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調用期間、
        承辦單位名稱、承辦人員姓名及有關聯絡資料。

二十二、機密檔案經核准借調或調用時,檔案管理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機密檔案借出時,應由調案人或調案單位指定人員親至檔案
            管理單位簽收。但借調極機密以上等級之檔案,應由調案人
            親自至檔案管理單位簽收。歸還時,亦同。
      (二)機密檔案借出時,應注意其安全維護;必要時,得採取外加
            封套或機密檔案傳遞專用箱盒(袋)等防護措施。

二十三、依規定借調或調用機密檔案時,為避免原件損壞,得提供複製品
        ;用畢後,應即歸還。

二十四、本機關依規定提供機密檔案時,應以書面告知該機密檔案之機密
        等級及保密之義務。借調或調用機關用畢後,應即歸還。

二十五、機密檔案之借調,應於借調期限內歸還。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
        提出展期申請,經第二十點核定權責人員核准後,始可延展借調
        期限。借出之檔案如有必要,得隨時催還。

二十六、機密檔案歸還時,調案人應將機密檔案專用封套密封並於封口處
        及調案紀錄欄位加蓋印章或職名章,並註記歸還日期。
        檔案管理人員應於機密檔案歸還時當場檢視封套是否依規定密封
        。如未密封,應即通知調案人處理,並於調案紀錄註記之。

二十七、檔案管理人員應依規定辦理逾期或未歸還案件之催還,並留存催
        還紀錄;調案人離職時,則應查檢機密檔案調案及歸還情形。

二十八、絕對機密檔案不得複製。機密(含)以上之機密檔案之複製儲存
        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
        ;屬一般公務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業務者外,應經單位主管以
        上人員核准。
        機密檔案以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時,應與一般檔案分開進
        行,並由機關首長指定專人依規定辦理。另微縮或電子儲存之外
        部包裝應註明原件之最高機密等級、最長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
        複製品字樣及其份數;複製品有多份時,應註記編號。
        複製品應視同原件妥善保管,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銷毀。

二十九、業務承辦單位應依有關法規規定,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
        變更或解密事宜。
        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清查機密檔案,確實掌握機密檔案典藏之狀
        況及安全。清查發現檔案有遺失情事時,檔案管理單位應協調權
        責單位查明責任,依規定議處,並採取適當補救措施;其涉及法
        律責任者,應依法處理。

三十、清查機密檔案時,解密條件已成就或未列解密條件者,檔案管理人
      員應彙編機密檔案目錄,送請業務承辦單位檢討,並由承辦人員依
      法令辦理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事宜。但保密期限屆滿者,其解密
      事宜,由檔案管理單位送業務承辦單位依規定逕行註銷。

三十一、處理機密檔案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辦理。
      (二)國家機密之變更或解密,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為之。
      (三)一般公務機密由原核定機關權責主管核定之。
      (四)機密檔案原核定機關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致該機密事項
            非其管轄者,相關保護作業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無承
            受業務機關者,由原核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為之。
      (五)一般公務機密檔案未標示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如已逾
            三十年以上,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各受文機關檔案管
            理單位會商業務承辦單位簽陳核定後逕行註銷機密等級:
            1.受文機關建議原核定機關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原核
              定機關未予處理,致機密等級無法變更或註銷。
            2.未能確認機密文書原核定機關、業務承受機關或原核定機
              關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

三十二、機密檔案其機密等級之變更及解密程序規定如下:
      (一)未標示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者:
            1.業務承辦單位主動辦理檢討或依據檔案管理單位定期清查
              之通知或依其他機關來文建議,業務承辦單位人員應將原
              案卷調出審查本機關是否為原核定機關。
             (1)本機關為原核定機關者:
                經檢討機密檔案需變更機密等級或已無繼續保密必要時
                ,應填具「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處理意見表」
                (加會政風室及秘書室文檔科)及「機密文書機密等級
                變更或註銷通知單」,陳奉核定後,通知前曾受領該機
                密文書之受文機關依規定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程序
                。
             (2)本機關為受文機關(非原核定機關)者:
                經檢討機密檔案需變更機密等級或已無繼續保密必要時
                ,應填具「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建議單」,陳
                奉核定後,建議原核定機關依規定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
                解密程序。
            2.依據其他機關來文通知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承辦人員
              應將原案卷調出依通知內容處理。
             (1)通知解密者:
                如不需轉發,則逕行簽辦解密事宜。
                如需轉發,可採簽稿併陳方式以「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
                更或註銷通知單」通知前曾受領該機密文書之受文機關
                依規定辦理解密。
             (2)通知變更密等或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未解密):
                如不需轉發,則逕行簽辦變更密等或解密條件或保密期
                限事宜,並將原案卷內文及封套上相關資訊修正且加蓋
                印章或職名章並檢附【紀錄單】後還卷。
                如需轉發,並可採簽稿併陳方式以「機密文書機密等級
                變更或註銷通知單」通知前曾受領該機密文書之受文機
                關依規定辦理變更密等或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3.本機關為原核定機關,經核定解密之機密檔案或依原核定
              機關通知解密之機密檔案,應將原案卷封面及文件上原有
              機密等級之標示以雙線劃去後加蓋職名章,並檢附已列明
              資料經登記人簽章之【紀錄單】。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如符
              前點第五項情形者,比照辦理。
      (二)已標示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者:
            其保密期限已屆或條件成就時應依標示辦理變更或解密,由
            檔案管理單位會商業務承辦單位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三十三、機密檔案於完成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作業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修
        正檔案目錄著錄內容。機密檔案經解密,即依一般檔案管理,檔
        案目錄之案名或案由以代名或代碼著錄者,應予補正。

三十四、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但有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