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 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為建立國家機密保護制度,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特制定本法。
一、本條規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本法以保護攸關國家安全或國家利益之國家機密為主,以確保國家 安全及利益,而不包括其他一般公務機密或純屬私人利益之隱私或 營業秘密事項。
本細則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細則訂定之法律授權依據。
一、本手冊所稱文書,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 之一切資料。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 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