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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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機密文書處理及機密檔案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制定依據

1. 檔案法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2日 (現行法規)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
  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2.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094年05月10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3.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4. 國家機密保護法 中華民國092年02月06日
  為建立國家機密保護制度,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本法以保護攸關國家安全或國家利益之國家機密為主,以確保國家
      安全及利益,而不包括其他一般公務機密或純屬私人利益之隱私或
      營業秘密事項。
5.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2年9月26日
  本細則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細則訂定之法律授權依據。
6. 文書處理手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一、本手冊所稱文書,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
    之一切資料。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
    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