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業局復業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047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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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政儲金匯業局卅九年遵奉行政院令頒調整國營事業方案保留名義裁
撤機構其業務由郵政總局直接指揮監督各地郵局兼辦。復經四十七年十一
月六月總統府臨時行政改革委員會核定辦法:
一、郵政儲金匯業局應在其他國家行局復業時,准其恢復專營儲蓄及匯兌
    業務,仍隸交通部,但業務應受財政部監督,並受金融法令之約束。
二、郵政儲金數額按期向財政部提出報告,由財政部另訂儲蓄存款處理辦
    法。
三、郵政儲金匯業局明定不得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