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科醫用電機不得妨害下列無線電助航或其他安全業務使用之頻帶: 一、490至510kHz。 二、2170至2194kHz。 三、8354至8374kHz。 四、121.4至121.6MHz。 五、156.7至156.9MHz。 六、242.8至243.2MHz。
修正理由同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