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申請核發、換發、補發架設許可證或執照,應繳納證書費或執照費。其
  數額由本會定之。
  依前項規定徵收之證書費及執照費,其徵收及支出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政府機關設立之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免繳納
  證書費或執照費。但應依規定辦理核發、換發、補發架設許可證或執照
  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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