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經營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違反第十八條未經核准而擅自轉讓股權或變更名稱或負責人者。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
      十七條或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
  三、未依第三十條之規定於限期內改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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