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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電視事業不得申請設立及經營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業務。其對經營社 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之公司、財團法人或行號之投資,以不超過百分之 四十九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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