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電臺架設完成後須符合衛星機構所定傳輸規格,並檢具下列文件報
請主管機關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者,於繳回原領之架設許可證後
,申請主管機關核發地球電臺執照(作業流程如附件三):
一、經衛星機構認可之證明文件。
二、衛星廣播地球電臺自行審驗報告書(如附件七)
前項地球電臺執照應記載之事項為地球電臺名稱、電臺負責人所屬廣播
電視電臺名稱、代表人、工程主管姓名、設置處所、發射機(升頻器、
高功率放大器)、頻率資料、天線廠牌型號、通信方式、通信範圍、衛
星名稱及有效期間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