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用戶自備CT-2無線專用交換機系統設備技術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1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本規範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適用範圍
    用戶自備 CT-2 無線專用交換機系統設備係裝設於大樓內﹐提供大樓
    內用戶使用。
    系統之構成﹐依其功能單元有下列兩種型式﹕
  (一)甲型用戶自備 CT-2 無線專用交換機系統設備包含用戶自備專用
        交換機、控制器(或相關設備)、 CT-2 自用基地臺及手機。
  (二)乙型用戶自備 CT-2 無線專用交換機系統設備包含控制器(或相
        關設備)、CT-2  自用基地臺及手機。

三、檢驗項目及標準
  (一)用戶自備 CT-2 無線專用交換機系統設備須經下列審驗分別辦理
        審驗合格後﹐才能正式使用。
        ◆PSTN01  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1.2、適用範圍
        :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PSTN)的通信終端設備將概分 A.B.C
        種類,各種類終端設備需符合該技術規範的章節,詳細規定在該
        產品別測試要求明細表,該終端設備名稱與代號為 G. 連接公眾
        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交換機功能及 H. 連接公眾交換
        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按鍵電話系統功能。
        ◆PSTN01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1.2、適用範圍:
        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PSTN)的通信終端設備將概分 A.B.C種
        類,各種類終端設備需符合該技術規範的章節,詳細規定在該產
        品別測試要求明細表,該終端設備名稱與代號為 A. 連接公眾交
        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電話機功能及 D. 連接公眾交換電
        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傳真機功能。
  (二)申請甲型用戶自備 CT-2 無線專用交換機系統設備時,若其專用
        交換機前經審驗合格者,此部分不需再審驗。
  (三)甲型用戶自備 CT-2 無線專用交換機系統設備分別按審驗專用交
        換機設備及審驗 CT-2 數位式無線電話機設備方式審驗﹐並分別
        辦理發證;乙型用戶自備 CT-2 無線專用交換機系統設備審驗按
        審驗專用交換機設備及審驗 CT-2 數位式無線電話機設備方式審
        驗,但僅依審驗 CT-2 數位式無線電話機設備辦理發證。

四、有關本用戶自備 CT-2 無線專用交換機系統設備技術規範規範中三、
    檢驗項目及標準之測試方法及測試規範值,請參照 PSTN01 公眾交換
    電話網路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1.2  內之  A.、D.、G.、 H. 種類代號
    ,並於產品別測試要求明細表該種類代號所對應測試項目名稱之章節
    。

五、茲提供 PSTN01 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1.2  及其內之
    產品別測試要求明細表如后:
    PSTN01. 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1.2、適用範圍:
    本技術規範適用於連接至公眾交換電話網路之終端設備及可搭配終端
    設備而使用的串接設備或橋接設備。本技術規範規定上述設備,經由
    線性界面連接至公眾交換電話網路,在運作及不致於發生干擾之技術
    條件及規格。
    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PSTN)的通信終端設備將概分 A. B. C種類
    ,各種類終端設備需符合本技術規範的章節,詳細規定在產品別測試
    要求明細表,終端設備名稱與代號對照如下:
    A.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電話機功能:
    B.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電話答錄機功能。
    C.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功能
      。
    D.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傳真機功能。
    E.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數據機功能。
    F.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來話顯示功能。
    G.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交換機功能。
    H.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按鍵電話系統功能。
    I.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代號A至H以外功能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