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
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輸入或販賣;其技術規範由電信總局訂定公告
之。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與程序、審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
、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之監督與管理等事項
之辦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第一項技術規範之訂定,應確保下列事項:
一、不得損害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或對其機能造成障礙。
二、不對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之其他使用者造成妨害。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設置之電信機線設備與使用者連接之終端設備,應
有明確之責任分界。
四、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和諧有效共用。
五、電氣安全,防止網路操作人員或使用者受到傷害。
〔立法理由〕 一、原條文第一項後段有關授權訂定審驗辦法部分移列第二項,並為待
合法規授權明確原則,修正增列相關授權事項,以資明確。
二、另電信總局既為電信終端設備之主管機關,為求事權統一並考量行
政效能之提升,相關之技術規範及審驗辦法,宜由電信總局統籌辦
理較為妥當,爰刪除「會同標準檢驗局訂定之」之規定,俾電信總
局能迅速有效訂定?q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及審驗辦法。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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