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依船舶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裝載大量散裝貨油之船舶,其裝載條件
、申請許可、構造與穩度、安全設備、豁免及等效、適載文件、文件費與
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鑑於相關國際公約並未就裝載散裝貨油船舶另訂定章程規範,且該類船舶
安全設備及構造規範已明定於船舶設備規則及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爰參考
國際公約體例,於本規則訂定裝載散裝貨油船舶除安全設備及構造規範外
之應遵行事項規範,修正本規則授權依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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