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復航前申請檢查種類如下:
一、申請復航時間未逾航行期限者,其所有人應申請臨時檢查。
二、申請復航時間已逾航行期限者,其所有人應申請定期檢查。
但該船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所有人應申請特別檢查。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船舶法第二十八條之二修正,明定停航船舶申請復航之檢查規定
,以維船舶航行安全。
|
依船舶設備規則規定應配置四零六兆赫衛星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 EPIRB
)之船舶,除已將相關資料提供航政機關登錄且無異動者外,船舶所有人
依前條申請檢查時應填具四零六兆赫船舶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持有者資訊
登錄表(如附表一)。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船舶發生海事案件時,搜救單位能第一時間掌握船舶基本資料
,並據以聯絡該船緊急聯絡人,爰增訂船舶所有人應於申請檢查時一
併填具四零六兆赫船舶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持有者資訊登錄表之規定
。
|
裝載大量散裝貨油之船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前建造或自國外輸入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後之第一次特別檢查起,應由船舶所
有人或船長洽請合格之造船廠、造船技師或造船設計公司製備散裝貨
油裝載資料及相關圖說,向驗船機構申請核發船舶載運散裝貨油適載
文件(附表二),並經航政機關特別檢查合格。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後建造或自國外輸入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後之第一次特別檢查起,應具備國際
公約證書,且經驗船機構檢驗入級。
三、總噸位未滿一百五十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後之
第一次特別檢查起,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洽請合格之造船廠、造船技
師或造船設計公司製備散裝貨油裝載資料及相關圖說,向造船技師申
請核發船舶載運散裝貨油適載文件,並經航政機關特別檢查合格並核
發或換發證書者,免依前二款規定辦理。
前項第三款船舶屬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後建造或自國外輸
入者,造船技師核發船舶載運散裝貨油適載文件前,應查驗其防火構造,
並確認符合船舶防火構造規則規定。
向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申請核發適載文件者,應依該機構或技師之規定繳
納費用。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船舶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載運大量散裝貨油船舶均應具備主管機關
委託之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核發之船舶載運散裝貨油適載文件,爰增
訂第一項第一款船舶載運散裝貨油適載文件格式及申請程序之規定。
三、依船舶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增訂第一項第二款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後建造或自國外輸入者,應比照適用國際公約之船舶具
備國際公約證書,且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檢驗入級之規定,其
中國際公約證書係指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
、國際載重線公約、海上避碰規則國際公約、海事勞工公約及其他經
主管機關公告採納之國際公約證書。
四、依船舶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增訂第一項第三款未滿一百五十者,應製
備散裝貨油裝載資料、適載文件並經檢查合格之規定。
五、造船技師係依船舶結構及穩度條件核發船舶載運散裝貨油適載文件,
故有確認船舶防火構造符合船舶防火構造規則之必要,另考量中華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前建造或輸入裝載大量散裝貨油船舶,
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後之第一次特別檢查始應具備船舶載運散
裝貨油適載文件,其防火構造佈置均已由航政機關審核確認,爰增訂
第二項規範,僅要求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後建造或輸
入之裝載大量散裝貨油船舶,造船技師應查驗其防火構造後始得核發
適載文件。
六、有關船舶載運散裝貨油適載文件費部分,考量該等文件係由驗船機構
或造船技師核發,爰參考第六十二條關於驗船機構檢查費之規定,增
訂第三項申請人應依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之規定繳納船舶載運散裝貨
油適載文件相關費用之規定。
|
前條第一項裝載資料,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船舶穩度資料。
二、壓載及排出壓載水之速率和能力。
三、與船體結構強度有關之一般裝卸事項,包括在裝卸貨物、壓載作業及
航行期間的最惡劣作業狀態下之限制。
四、在裝卸貨及航行期間船體之容許力和力矩。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造船廠、造船技師或造船設計公司製備散裝貨油裝載資料
,爰增訂裝載資料相關內容。
|
經核可之船舶載運散裝貨油適載文件、裝載資料及相關圖說,應至少留置
在船上一份,以供航政機關之查驗,並供船長作裝載時之參考。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船舶載運散裝貨油適載文件、裝載資料及相關圖說係船舶載貨之
重要依據,爰規定上開資料應至少留置於船上一份,以維護船舶航行
安全。
|
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依本規則核發船舶載運散裝貨油適載文件時,應將該
文件副本及相關審核與檢驗紀錄送航政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船舶載運散裝貨油適載文件係由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審查船舶裝
載資料及相關圖說後核發,為有效管理,爰要求上開資料應送航政機
關備查,以利航政機關辦理後續檢查及證書註記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