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檢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船舶復航前申請檢查種類如下:
一、申請復航時間未逾航行期限者,其所有人應申請臨時檢查。
二、申請復航時間已逾航行期限者,其所有人應申請定期檢查。
但該船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所有人應申請特別檢查。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船舶法第二十八條之二修正,明定停航船舶申請復航之檢查規定
    ,以維船舶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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