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檢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經核可之船舶載運散裝貨油適載文件、裝載資料及相關圖說,應至少留置
在船上一份,以供航政機關之查驗,並供船長作裝載時之參考。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船舶載運散裝貨油適載文件、裝載資料及相關圖說係船舶載貨之
    重要依據,爰規定上開資料應至少留置於船上一份,以維護船舶航行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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