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可之船舶載運散裝貨油適載文件、裝載資料及相關圖說,應至少留置 在船上一份,以供航政機關之查驗,並供船長作裝載時之參考。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船舶載運散裝貨油適載文件、裝載資料及相關圖說係船舶載貨之 重要依據,爰規定上開資料應至少留置於船上一份,以維護船舶航行 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