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檢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依本規則核發船舶載運散裝貨油適載文件時,應將該
文件副本及相關審核與檢驗紀錄送航政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船舶載運散裝貨油適載文件係由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審查船舶裝
    載資料及相關圖說後核發,為有效管理,爰要求上開資料應送航政機
    關備查,以利航政機關辦理後續檢查及證書註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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