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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丈量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船舶同時勘劃有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載重線者,應依 其較大之模吃水計算淨噸位。船舶營運之情況變更,致淨噸位有所減少 時,應俟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日期屆滿後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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