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所稱航程,指貨船自最初發航港至最後目的港之航程。
〔立法理由〕
一、船舶法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十一款已明定貨船及乘客之用詞定義,為使
    用詞定義一致,爰刪除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第一款從事貨船搭客之貨船總噸位為一百五十以上之條件移列第三條
    第一項,爰予刪除。
三、現行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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