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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貨船兼搭載乘客者,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於船舶發航前及到達時,造具乘 客名冊,其格式如附表一,送請航政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將乘客名冊由現行送航政機關核准修正為備查。
附表一-乘客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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