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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分公司)
    轄屬港區作業秩序與安全,依據商港法第37條暨40條規定訂定本作業
    程序。

二、船舶在港小修及港區燒焊作業,除庭、切實依照商港法、海洋污染防
    治法、廢棄物處理法、噪音管制法、空氣污染防治法、職業安全衛生
    法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及採取各項安全措施外,悉
    依照本作業程序辦理。

三、船舶在港小修及港區燒焊作業程序承辦管理單位在基隆港為港務處港
    務行政科,蘇澳、臺北港營運處為各營運處港勤所。

四、申請人申請船舶在港小修及港區燒焊作業應填寫申請單,格式如附件
    一、附件二,以書面或線上登入 MTNET事件自動化反應系統,應向轄
    屬港區承辦單位辨理。

五、散裝穀類船舶,其裝有穀類之貨艙和該貨艙之艙口及鄰近該艙口四周
    之設施,應俟該貨艙內之穀類全部卸清,並將餘灰清除乾淨至無引起
    塵爆之虞,始得從事燒焊或熔切之工作。

六、船舶在港小修若屬船員自行修理、調整,船方應於申辦時檢附切結書
    自負安全責任。

七、港區燒焊作業,除庭、填寫港區燒焊作業申請單外,並應檢附現場作
    業區簡園、標示作業區域並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戳。採線上申辦,該圓
    應上載至本分公司或臺北港營運處、蘇澳港營運處網頁指定位置。

八、從事電焊、氣焊工作時,承修廠商應採取下列各項安全措施 :(一)
    工作現場附近應設備完善及足夠大小之遮板,以防止火花飛散。(二
    )氣筒除正在使用者外,不得放置工作現場。(三)電焊、氣焊、機
    具之管線必須完好,並不得經過堆裝貨物之上。(四)工作現場應清
    除一切易燃物品,並避免物料之堆積。(五)工作現場應距離可燃之
    貨物20公尺以上。

九、船舶在港小修及港區燒焊作業之書面申請時問為上班時間上午 8時至
    12時、下午 1時至 5時隨到隨辦。星期例假及國定假日如確因緊急需
    要,可檢具小修船舶之港口代理商證明文件,書面逕向本分公司監控
    中心或值班單位申請。線上申請之審核作業期問亦以上述時間辦理為
    原則。

十、承辦管理單位於前點所定時間受理船舶在港小修及港區燒焊作業之申
    請,於審核各項申報資料足夠後即予簽證 ;若遇申報資料有誤或有妨
    害港區作業安全之虞者,得隨時修正或撤銷簽證。

十一、船舶在港小修及港區燒焊作業申請單於簽證後,除由受理單位及申
      請單位各留 l份(港區燒焊作業視狀況需要給委託單位 l份)外,
      並由承辦管理單位負責傳真至施工作業之碼頭行政責任區及基隆港
      務清防隊備查。另 l份憑以辦理碼頭進出之通行證。線上申請則請
      申請人自印簽證文件於現場供港務警察與海防隊查核。

十二、基隆港務消防隊及轄屬臺北港分隊、蘇澳港分隊應根據船舶在港小
      修及港區燒焊作業申請單及隨時派員抽查,如有未出示有效簽證之
      申請單、申報不實或部署欠妥者,得隨時勒令停工,並函請本分公
      司依法處理,俟處理或改善後始可復工。

十三、小修作業鄰座碼頭有高危險性易燃油品裝卸作業時,每日下午 5時
      至翌日上午 8時,未經該靠泊碼頭現場主管同意應停止修船。

十四、船舶在港小修及港區燒焊作業時應注意清除船舶油艙、碼頭油管之
      殘油或有毒、有害物質,並不得有破壞既有設施之行為。

十五、承作單位之人員及車輛得憑核准之船舶在港小修及港區燒焊作業申
      請單逕至港務處港務行科,蘇澳、臺北港各營運處港勤所辦理,申
      辦港區臨時通行證,其有效期間同申請工作期間,並依「國際商港
      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辨主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