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港泊港船舶清潔、污染防制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船舶冒煙:(依據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八條規定)
  (一)允許主推動力 3000 KW以上船舶起動時20秒內,3000 KW 以下船
        舶起動時10秒內,不超過不透光率60%。
  (二)目測不透光率(粒狀污染物)不超過40%,相當於林格曼二號。
  (三)老舊船舶無法改善排煙 ,依下列措施辦理:
        1.依違反商港法第三十七條第四款予以舉發,其情節嚴重者移送
          航港局北區航務中心取締告發。
        2.由代理行要求船東貨主另覓妥僱用陸上機或水上機進行裝卸,
          以免機具老舊船舶開啟船機作業造成空氣污染。

二、船舶排洩:(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不得污染海洋。

三、船舶加油:
  (一)自八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每次加油時,油公司(油駁)應於加油
        區以最妥當方式布設攔油索,以防止油溢漏之擴散。
  (二)加油前公司及船方應先行檢查設施無虞,確認油管接妥,接頭緊
        固後,始行泵油。
  (三)加油作業中,油公司應與船方保持密切聯繫,了解狀況隨時注意
        及時處理。
  (四)發生溢油時之處置:
        1.立即停止輸油作業並請公證公司及時調查以明責任。
        2.以優先方式通知商港管理機關。
        3.妥適使用消防設備,防範發生火災。
        4.應儘速有效清除油污。

四、違反上述規定者,本分公司除依法處罰外,因而造成損害者並依法賠
    償。
    其所造成之海水污染本分公司採取清除措施處理,其處理之費用應由
    船舶所有人或行為人負擔。
    清理廢油、廢水、廢棄物等之處理費用計算標準,以當時實際清除時
    所需費用計收。

五、通報義務與程序:
  (一)通報義務:
        各船舶若發現本身(或他船)船旁有浮油時,有通報本分公司之
        義務。若不通報者,經本分公司查證屬該船所洩漏之油污,依商
        港法從重處罰。
  (二)通報程序:
        上班時間:(08:00-16:50)應立即向本分公司勞安處通報。
        電話:24206356、24206357、24206358。
        下班時間:(16:50-翌日08:00)應向本分公司調度中心通報
        ,以憑調查處理。電話:24206263、24206597。

六、噪音管制(依據噪音管制標準第二條規定):
  (一)在港區內之船舶裝卸貨物,修理船舶(貨櫃)時所發生之音量不
        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之規定,如有違反,本分公司將依法處理。
  (二)本港區噪音管制適用工廠(場)噪音管制標準第四類管制區,其
        標準如下:
        1.20Hz至 20KHz
         (1)日間(指上午 7時至晚上 8時):80分貝。
         (2)晚間(指晚上 8至晚上11時):70分貝。
         (3)夜間(指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 7時):65分貝。
        2.20Hz至 200Hz(低頻噪音,自97年 1月 1日施行)
         (1)日間(指上午 7時至晚上 8時):47分貝。
         (2)晚間(指晚上 8時至晚上11時):47分貝。
         (3)夜間(指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 7時):44分貝。

七、廢棄物清理:
  (一)船舶裝卸作業所產生之廢棄物,航商、貨主負責自行清理,俾保
        持倉庫、碼頭之環境衛生。
  (二)卸載黏土作業之車輛於離開港區時,必須將輪胎清洗乾淨,並加
        蓋蓬布,另對承載煤炭、硫磺、礦砂、砂石等散裝貨物車輛亦應
        加蓋蓬布巖禁飛揚及散落,如有違反,本分公司將依法處理。

八、本分公司巡查人員及港務警察局值勤人員,就違規事項要求簽證時,
    泊港船舶之船長或代理行應予合作簽證,以憑作為處理依據。

九、泊港船舶一般垃圾請用清潔袋裝妥,並依本分公司「基隆港在港船舶
    廚房及船員住艙垃圾收運申請作業須知」,以電話:24206264或2420
    6359向本分公司港務處港灣科申請,本分公司垃圾船以靠傍艉部收取
    為原則,並請船方合作使用吊網處理以免造成無謂之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