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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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港泊港船舶清潔、污染防制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制定依據

1.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火車及船舶排放粒狀污染物之標準,規定如左表:
2. 海洋污染防治法 中華民國89年11月1日
  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不得污染海洋。
〔立法理由〕
  參照西元一九七三年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一九七八年議定書及一九
  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有關規定,明定船旗國應確保其所屬船舶具
  有污染防止設備等有關規定,另參考日本海洋污染及海上災害防止關係
  法律第五條及第十七條之二至二十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