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及船舶排放粒狀污染物之標準,規定如左表:
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不得污染海洋。
參照西元一九七三年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一九七八年議定書及一九 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有關規定,明定船旗國應確保其所屬船舶具 有污染防止設備等有關規定,另參考日本海洋污染及海上災害防止關係 法律第五條及第十七條之二至二十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