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須知依據「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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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旨在台灣各地區發生有感地震後,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地震測報
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應立即發布地震報告,通報其主管單位、天
然災害防救災單位、各有關單位及大眾傳播媒體等機構,俾能即時採
取適當的防救災措施,以減低災害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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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感地震之發布是以本中心地震速報系統測站測得之震度為依據。
有感地震之發布標準如下:
(一)所有測站單站震度4級(含),或兩站震度3級(含)以上。
(二)縣市政府所在地測站單站震度3級(含),或兩站震度2級(含)
以上。
(三)台北市或高雄市測站震度1級(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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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感地震發布時,本中心應主動以下列管到通報或公佈地震之相關資
訊:
(一)以手機簡訊通報:行政院、交通部及本局各級長官及同仁、消防
署及相關防救災單位、大眾媒體、重要交通及其他單位等。
(二)以光纖傳輸系統通報:公共電視與本局合作以光纖傳輸系統通報
,並透過跑馬燈字幕方式展示。
(三)以電子郵件通報:國內外研究機構、學者及顧問。
(四)以傳真存轉方式通報:行政院、交通部及本局各級長官、消防署
及相關防救災單位、大眾媒體等、重要交通設施及其他單位等。
(五)以多媒體網頁通報:地震資訊發布於本局之中英文全球資訊網頁
,供外界查閱。
(六)以166/167 語音方式通報:本中心與中華電信合作將地震資訊轉
為語音服務,提供民眾撥打166/167查詢。
(七)一般民眾亦可訂閱本局資訊網站之電子報,或透過中華電信手機
撥打373服務訂閱本局發布之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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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感地震發布後,除前述立即通報方式外,本中心值班同仁應立即電
話通報觀測課課長。
若有感地震達到單站震度 5級、都會區震度4級、或島內規模6(含)
以上時,除前述例行通報方式外,本中心值班同仁並應立即以電話通
報各級直屬長官,包括局長、副局長、主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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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若發生未達本中心有感地震發布標準,但符合以下條件之地震,本中
心得發布小區域有感地震:
(一)所有測站震度單站 3級(含),或兩站 2級(含)以上。
(二)未達前述標準但明顯有感、一般民眾或機構反應查詢之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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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小區域有感地震發布時,本中心應主動將地震資訊發布於本局之全球
資訊網頁,供外界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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