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地震測報中心有感地震通報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本須知依據「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須知旨在台灣各地區發生有感地震後,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地震測報
  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應立即發布地震報告,通報其主管單位、天
  然災害防救災單位、各有關單位及大眾傳播媒體等機構,俾能即時採
  取適當的防救災措施,以減低災害之損失。

三、有感地震之發布是以本中心地震速報系統測站測得之震度為依據。
  有感地震之發布標準如下:
  (一)所有測站單站震度4級(含),或兩站震度3級(含)以上。
  (二)縣市政府所在地測站單站震度3級(含),或兩站震度2級(含)
        以上。
  (三)台北市或高雄市測站震度1級(含)以上。

四、有感地震發布時,本中心應主動以下列管到通報或公佈地震之相關資
  訊:
  (一)以手機簡訊通報:行政院、交通部及本局各級長官及同仁、消防
        署及相關防救災單位、大眾媒體、重要交通及其他單位等。
  (二)以光纖傳輸系統通報:公共電視與本局合作以光纖傳輸系統通報
        ,並透過跑馬燈字幕方式展示。
  (三)以電子郵件通報:國內外研究機構、學者及顧問。
  (四)以傳真存轉方式通報:行政院、交通部及本局各級長官、消防署
        及相關防救災單位、大眾媒體等、重要交通設施及其他單位等。
  (五)以多媒體網頁通報:地震資訊發布於本局之中英文全球資訊網頁
        ,供外界查閱。
  (六)以166/167 語音方式通報:本中心與中華電信合作將地震資訊轉
        為語音服務,提供民眾撥打166/167查詢。
  (七)一般民眾亦可訂閱本局資訊網站之電子報,或透過中華電信手機
        撥打373服務訂閱本局發布之簡訊。

五、有感地震發布後,除前述立即通報方式外,本中心值班同仁應立即電
  話通報觀測課課長。
  若有感地震達到單站震度 5級、都會區震度4級、或島內規模6(含)
    以上時,除前述例行通報方式外,本中心值班同仁並應立即以電話通
    報各級直屬長官,包括局長、副局長、主任、副主任。

六、若發生未達本中心有感地震發布標準,但符合以下條件之地震,本中
    心得發布小區域有感地震:
  (一)所有測站震度單站 3級(含),或兩站 2級(含)以上。
  (二)未達前述標準但明顯有感、一般民眾或機構反應查詢之地震。

七、小區域有感地震發布時,本中心應主動將地震資訊發布於本局之全球
    資訊網頁,供外界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