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檢舉案件經裁處罰鍰確定並已收繳完成者,受理檢舉機關應於三十日內以
書面通知檢舉人。
受通知之檢舉人應備通知函、國民身分證及其他證明身分文件、本人銀行
存摺影本,親自至受理檢舉機關或以通訊方式辦理。其經受理檢舉機關查
驗無誤後,將該筆獎金匯入檢舉人指定之帳戶。
檢舉人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取。
〔立法理由〕
一、考量獎金涉及民眾權益,故第一項規定應於一定期限以書面方式通知
    。
二、第二項規定獎金發給之程序。
三、第三項規定檢舉人領取獎金期限,及逾期未領取之效果,俾利會計行
    政作業早日確定完成,避免延宕造成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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