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辦理導遊人員精進訓練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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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改善當前接待外國旅客品質,提升
    導遊接待服務能力及儲備接待人才,以供應市場需求,進而輔導旅行
    社及導遊人員建立品質及服務觀念,達到建設台灣成為優質旅遊環境
    及吸引外國旅客來台觀光的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對所屬現職導遊人員實施訓練之綜合、甲種旅行業。
  (二)對現職導遊人員實施訓練之旅行業或導遊相關社團。

三、訓練對象、訓練課程及訓練方式如下:
  (一)訓練對象:領有導遊人員執業證之現職導遊人員。
  (二)訓練課程:以提升現職導遊人員進階專業知識、解說技巧等執業
        技能為主,並實施國際禮儀及服務態度等訓練。
  (三)訓練方式:以室內研習或戶外導覽或隨團實習等訓練方式為原則
        。
    前項所稱隨團實習係指旅行業者增加派遣導遊人員隨團訓練。

四、隨團實習訓練辦理原則如下:
  (一)旅行業派遣隨團實習並服務旅客之合格導遊,不得為旅行業現職
        人員,且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首次領取導遊執業證未滿三年。
        2.重行參加導遊人員職前訓練結業,領取或換取導遊執業證未滿
          三年。
  (二)每團至多派遣乙名隨團實習導遊。
  (三)每名導遊參與本要點隨團實習至多三次。

五、室內研習及戶外導覽開班基準如下:
  (一)開班人數:每班以三十人以下十人以上為原則,最多不得逾四十
        人。
  (二)訓練時間:每一訓練單元以五十小時為原則。
  (三)師資:由訓練單位自行遴聘具備下列資格人員講授課程:
        1.曾任擬講授課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經驗之專業人員。
        2.曾任專任導遊人員五年以上或特約導遊人員八年以上者。

六、室內研習及戶外導覽補助金額及項目如下:
  (一)補助金額以每班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上限。
  (二)補助經費項目:
        1.講師之鐘點費、住宿費、交通費、講義編撰、訓練教材、訓練
          場地、幻燈片使用費(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規定辦理)等費用。
        2.其他:
         (1)雜支:講師餐費、行政人員工作費、保險費、茶水、講義及
            文件印刷費、文件寄送郵資等費用。
         (2)戶外實務導覽課程之遊覽車車資(含司機小費、過路費、停
            車費)、餐飲、門票等費用。

七、辦理隨團實習訓練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辦理隨團實習訓練並派遣合格導遊隨團實習者,每團每日補助團
        費新臺幣二千元及隨團實習導遊差旅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旅行業者不得向隨團實習導遊索取任何費用。

八、申請室內研習及戶外導覽補助者,應於辦理訓練三十天前向本局提出
    申請書及訓練計畫,計畫內容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宗旨或目標。
  (三)舉辦時間及地點。
  (四)主辦、協辦單位。
  (五)參加訓練對象及人數。
  (六)訓練課程內容、時數、授課方式及擬聘講師資料。
  (七)工作人員編組及分工。
  (八)預期成果。
  (九)預算經費明細(經費來源、經費支用項目及其金額概估)。
  (十)申請補助事項及金額。
    申請隨團實習訓練補助者,應於辦理訓練十四天前檢具下列相關文件
    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隨團實習導遊非旅行業現職人員之切結書。
  (三)申請經費總表。
  (四)各團細項表(含行程、每日實習重點、參加訓練對象等)。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局審查申請案件應依據第二點至第八點規定,審查申請案件所附訓
    練計畫之妥適性及其經費合理性。

十、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應建立學員意見調查表及結訓檢討報告書,做為
    本局日後改進之參考依據,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員意見調查表:對於訓練方式、課程內容、訓練時數、講師之
        學、經歷及授課方式、訓練場所等滿意度及建議事項。
  (二)結訓檢討報告書:訓練名稱、日期、方式、課程內容、訓練時數
        、訓練成果報告、講師及學員之意見回應說明,及總結檢討建議
        事項。另有派遣導遊隨團實習者,應提供實習心得日誌。
    為督導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情形,本局得不定時派員考核。如經查得對
    於補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
    情事,不予補助。

十一、受補助對象應於訓練結束後三十日內(十二月舉辦之訓練必須於十
      二月二十日前核銷)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局核銷、撥款:
    (一)領據。
    (二)訓練成果(應包含結訓檢討報告書、學員簽到表、上課照片)
          。
    (三)收支清單(支出原始憑證正本,請自行保存,以備相關單位查
          核)。
    (四)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補助機關及其他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之
          結報表。
    (五)另有派遣導遊隨團實習之旅行業者,應提供匯款至實習導遊金
          融帳戶之匯款證明或領據。
      本局就補助事項所需經費全額補助或就指定項目所需經費全額補助
      者,前項第三款收支清單應連同原始憑證送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