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觀光業設置特殊語文服務機制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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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業者針對主要客源需求、營造
    友善旅遊環境,提升使用特殊語文來臺旅客接待品質,加強觀光業服
    務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殊語文指日語或韓語。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公民營觀光遊憩據點(如國家風景區、國家公園、
    公營觀光區、風景特定區、森林遊樂區、海水浴場、民營觀光區、古
    蹟歷史建物、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地區)經營業者或相
    關法人團體、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

四、補助項目說明:
  (一)指示牌、解說牌:除中英對照之外,另加註特殊語文簡介。
  (二)警示標誌:如「禁止進入」、「水深危險禁止游泳」等警示類標
        誌,除圖示及中英對照之外,另加註特殊語文。
  (三)解說摺頁:包括特殊語文之全區簡介、地圖、服務設施介紹及自
        導式說明等,提供自助行遊客利用。
  (四)影片或多媒體:製作特殊語文發音或字幕之全區介紹影片或多媒
        體。
  (五)廣播系統:製作固定式特殊語文廣播稿,包括問候語、注意事項
        及告知營業結束時間等。

五、補助項目內容:
    設置特殊語文服務設施之設計、牌示製作、摺頁編撰、廣播帶製作、
    影片或多媒體製作及翻譯費等費用。

六、補助金額:
    補助金額為改善計畫的百分之五十,同一補助對象兩年內累計補助金
    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七、申請補助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補助經費應向本局提出設置特殊語文服務設施計畫,計畫內容應
    列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含語文種類)。
  (二)宗旨或目標。
  (三)預定設置之服務設施說明
        1.指示牌、解說牌或警示標誌之地點、設計草圖及文字稿。
        2.解說摺頁之中文稿件。
        3.廣播系統之中文稿件。
        4.影片或多媒體旁白(字幕)之中文稿件。
  (四)主(協)辦單位。
  (五)預算經費明細(經費來源、經費支用項目及其金額概估)。

八、申請案件審查基準及督導考核:
  (一)申請案件審查程序:本局初審認定申請補助對象所送計畫完備、
        妥適性及其經費合理性,並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至第六點規定,再
        依其申請補助金額,十萬元以下業務單位簽核;十萬元以上提請
        本局補助款審查小組複審。
  (二)審查小組複審項目:計畫完整性;經費合理性;補助可達成之效
        益;特殊語文服務設施占全體計畫內容之比例;日、韓語旅客占
        業者全體客源之比例。
  (三)審查小組決議:補助金額應經審查小組決議實際補助額度,獲審
        查小組決議通過者,得依審查項目酌以調整補助比例、金額,未
        獲通過者則不予補助。
  (四)督導考核:受補助單位辦理本案補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佳、未
        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局得不予補助,或追
        回補助經費。

九、申請撥款程序及應附文件:
    申請補助項目完成後三十日內(十二月完成者必須於當年十二月二十
    日前核銷)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局核銷、撥款:
  (一)結案報告書,含本案製作之所有特殊語文服務設施照片及影音光
        碟,並附授權重製照片同意書。
  (二)領據(應有機關負責人、會計、出納或經辦人之簽章)。
  (三)全部實際支出費用明細。
  (四)補助總經費及分攤表(支出原始憑證正本,請自行保存,以備相
        關單位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