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三芝遊客中心暨名人文物館展示及文物蒐藏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所
    屬三芝遊客中心暨名人文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充實名人文物藏品
    並規範展示內容,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名人:指於國內外政治、社會、經濟、教育、文化、學術、科
          技等領域,具重大貢獻、傑出表現或領有特殊榮譽者。
    (二)文物:指圖書文獻、藝術作品、手稿、信札、肖像、照片、視
          聽資料及其他具蒐藏或展示價值者。
    (三)藏品:指上述文物經本館召開審查會審查通過入館蒐藏者。

三、本館名人提列原則如下:於台北縣三芝鄉出生、設籍、居住或工作,
    符合前點第一款規定之領域具重大貢獻、傑出表現或領有特殊榮譽者
    ,得提列本館公開表彰陳列。

四、本館文物徵集原則如下:符合本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二款規定之文物者
    ,得蒐藏或於本館公開展示。

五、本館展示文物之提列,得視社會環境、旅遊市場供需、時代變遷等因
    素更換。

六、本館文物以透過捐贈方式取得為原則,必要時得以交換、複製、購買
    或其他本處認為適當之方式辦理。
    本館文物取得方式如下:
    (一)捐贈:徵得文物主之同意,無償提供本館作為永久存放者,由
          本處頒給感謝狀乙紙,以表謝忱。
    (二)交換:本館與其他機關事先協定並立下交換同意書交換以取得
          之藏品。
    (三)複製:因展示、教育活動所需,以合法複製方式取得文物。
    (四)購買:對於無法無償取得之私人或公私機關保存之文物,經本
          館審查會評估確認具有珍藏價值者,得議價收購之。
    (五)其他本處認為適當之方式:非屬上述各款情形,但為本處認為
          適當之方式所取得之藏品。

七、本館文物之取得應考量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館蒐藏展示提列徵集原則。
    (二)文物來源、取得權利及程序均合法,並檢附相關證明。
    (三)文物取得宜考量文物背景資料之完整性,以利典藏管理及策展
          運用。
    (四)入藏後之使用或管理不得具有特殊限制條件。

八、本館文物蒐藏、展示後續使用或處置,以無使用限制條件為原則。但
    手稿、信札及照片類,得依捐贈書所載捐贈者之約定事項辦理。

九、本處為審查名人提列及文物蒐藏,得成立審查會審查之。
    審查會由本處人員及遴聘機關代表、地方代表、專家學者七至十一人
    共同組成。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十、審查會審查事項如下:
    (一)本館文物蒐藏、展示管理原則建議與修正。
    (二)名人展示資格建議提列或取消。
    (三)藏品取得附有限制條件者或具爭議性者。
    (四)藏品之購買、交換、註銷與處置方式。
    (五)藏品分級(包括國寶與重要古物之先行審訂)。
    (六)其他本館蒐藏、展示相關重要事項。

十一、審查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審查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
      交通費。

十二、審查會主席,由本處首長兼任;主席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
      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外聘委員連續三次未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十三、審查委員於審查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三
      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十四、審查會得就個案需要召開會議,並得邀請提案人或其他權利義務關
      係人到會陳述意見或接受委員詢問,陳述後得先行離席。

十五、審查會為審查案件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相關人員組成專案小
      組先行訪查評估,並研擬意見提供審查會參考。
      前項專案小組,得另邀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諮詢委員提供
      意見。

十六、名人提列之審查,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
      以上同意始得通過,資格取消時亦同。
      藏品徵集之審查,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始得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