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督導旅行業迅速有效處理國內、外觀光團體緊急事故,以保障旅客
權益並減少損失發生,特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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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緊急事故,指因劫機、火災、天災、海難、空難、車禍、
中毒、疾病及其他事變,致造成旅客傷亡或滯留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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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旅行業經營旅客國內、外觀光團體旅遊業務者,應建立緊急事故處理
體系,並製作緊急事故處理體系表(格式如附表),載明左列事項:
(一)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聯絡系統。
(二)緊急事故發生時,應變人數之編組及職掌。
(三)緊急事故發生時,費用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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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旅行業處理國內、外觀光團體緊急事故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導遊、領隊及隨團服務人員處理緊急事故之能力。
(二)密切注意肇事者之行蹤,並為旅客之權益為必要之處置。
(三)派員慰問旅客或其家屬;受害旅客家屬,如需赴現場者,並應提
供必要之協助。
(四)請律師或學者專家提供法律上之意見。
(五)指定發言人對外發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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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導遊、領隊或隨團服務人員隨團服務時,應攜帶緊急事故處理體系表
、國內外救援機構或駐外機構地址與電話及旅客名冊等資料。
前項旅客名冊,應載明旅客姓名、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或身分證
統一編號)、地址、血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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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導遊、領隊或隨團服務人員隨團服務,遇緊急事故時,應注意左列事
項:
(一)立即搶救並通知公司及有關人員,隨時回報最新狀況及處理情形
。
(二)通知國內外救援機構或駐外機構協助處理。
(三)妥善照顧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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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應輔導所屬會員建立緊急事故處理體系,並協助業
者建立互助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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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報奉交通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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