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行業國內外觀光團體緊急事故處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為督導旅行業迅速有效處理國內、外觀光團體緊急事故,以保障旅客
    權益並減少損失發生,特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緊急事故,指因劫機、火災、天災、海難、空難、車禍、
    中毒、疾病及其他事變,致造成旅客傷亡或滯留之情事。

三、旅行業經營旅客國內、外觀光團體旅遊業務者,應建立緊急事故處理
    體系,並製作緊急事故處理體系表(格式如附表),載明左列事項:
  (一)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聯絡系統。
  (二)緊急事故發生時,應變人數之編組及職掌。
  (三)緊急事故發生時,費用之支應。

四、旅行業處理國內、外觀光團體緊急事故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導遊、領隊及隨團服務人員處理緊急事故之能力。
  (二)密切注意肇事者之行蹤,並為旅客之權益為必要之處置。
  (三)派員慰問旅客或其家屬;受害旅客家屬,如需赴現場者,並應提
        供必要之協助。
  (四)請律師或學者專家提供法律上之意見。
  (五)指定發言人對外發布消息。

五、導遊、領隊或隨團服務人員隨團服務時,應攜帶緊急事故處理體系表
    、國內外救援機構或駐外機構地址與電話及旅客名冊等資料。
    前項旅客名冊,應載明旅客姓名、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或身分證
    統一編號)、地址、血型。

六、導遊、領隊或隨團服務人員隨團服務,遇緊急事故時,應注意左列事
    項:
  (一)立即搶救並通知公司及有關人員,隨時回報最新狀況及處理情形
        。
  (二)通知國內外救援機構或駐外機構協助處理。
  (三)妥善照顧旅客。

七、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應輔導所屬會員建立緊急事故處理體系,並協助業
    者建立互助體系。

八、本要點報奉交通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