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畢業僑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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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畢業僑生社團加強聯繫服務、學
    術研究、事業發展、慈善公益、人道關懷、參加國際組織,並推展文
    教及經貿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畢業僑生社團,指向本會申請登記有案或籌組中之畢業僑
    生社團。

三、畢業僑生社團舉辦活動申請經費補助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立場與政府政策相符,並支持我國政府所推動之政策。
    (二)經常與本會及駐外館處保持聯繫。
    (三)當地僑界反映良好。
    (四)組織健全並具實質活動績效。

四、畢業僑生社團受本會經費補助,應作以下用途:
    (一)有助於促進國民外交,提昇國家形象,協助政府推動參加國際
          組織之活動。
    (二)有助於團結畢業僑生社團文教、經貿發展之活動。
    (三)促進畢業僑生社團從事慈善公益、人道關懷、及宏揚優良與創
          新之文化活動。

五、畢業僑生社團申請經費補助之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填具畢業僑生社團活動經費申請表(如附表一),由駐外館
          處、僑團或本會委託單位審查核轉;無駐外館處、僑團或本會
          委託單位地區,得逕向本會提出。
    (二)應於活動舉辦前一個月提出,並附計畫及經費概算表,以利審
          核。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本會得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
          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會並得依情節輕
          重停止受理補助申請一年至五年。
    (五)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六、畢業僑生社團申請經費補助,經本會審核符合第三點規定者,得視其
    申請補助事項及本會年度預算情形並參考駐外館處或本會委託單位、
    僑團意見核酌補助金額。

七、畢業僑生社團接受本會補助後,應依照審核通過之申請表及計畫書執
    行經費,並於活動結束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本會核銷
    。但如該次日距補助當年會計年度終了(十二月三十一日)未達三十
    日者,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
    (一)畢業僑生社團辦理活動成果報告表(如附表二)。
    (二)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如附表三)。
    (三)獲本會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
    前項第一款畢業僑生社團如在海外,其成果報告表應先經駐外館處實
    際查核簽章。


八、受補助畢業僑生社團辦理核銷時,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有特殊情形,須由受補助畢業僑生社團留存原始憑證者,經本會報審
    計機關同意,得憑領據結報,免附送有關憑證。
    受補助畢業僑生社團留存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會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
    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會
    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會得依情節輕重對補
    助申請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九、本會補助案件結餘款繳回之計算基準,除經本會認定其性質屬定額(
    期)補助或年度行政經費補助者,得免予計算結餘款外,以補助之幣
    別為準,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受補助畢業僑生社團經費總支出大於或等於總收入之案件,其
          實際支出經費較原預估經費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本會補
          助金額達五千美元(或三千八百歐元或四十九萬日圓或四千八
          百澳幣或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者,需按原核定補助比例(即
          核定補助金額占原預估經費之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並計
          算結餘款繳回。
    (二)受補助畢業僑生社團經費總支出小於總收入之案件,結餘款應
          依原核定補助比例計算後繳回。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畢業僑生僑團接受本會補助後,未依照審核通過之申請書及計
          畫書執行,或未依第七點、第八點、第九點規定辦理者,本會
          得不再受理其同性質經費之申請。
    (二)受補助僑生社團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其他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
          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