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畢業僑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130502975號令修正發布第 5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輔導服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畢業僑生社團申請經費補助之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填具畢業僑生社團活動經費申請表(如附表一),由駐外館
          處、僑團或本會委託單位審查核轉;無駐外館處、僑團或本會
          委託單位地區,得逕向本會提出。
    (二)應於活動舉辦前一個月提出,並附計畫及經費概算表,以利審
          核。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本會得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
          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會並得依情節輕
          重停止受理補助申請一年至五年。
    (五)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