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畢業僑生社團申請經費補助之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填具畢業僑生社團活動經費申請表(如附表一),由駐外館
處、僑團或本會委託單位審查核轉;無駐外館處、僑團或本會
委託單位地區,得逕向本會提出。
(二)應於活動舉辦前一個月提出,並附計畫及經費概算表,以利審
核。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本會得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
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會並得依情節輕
重停止受理補助申請一年至五年。
(五)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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