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主計機構組織員額編制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為配合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之施行,各縣(市)政府、鄉(鎮、市
    )公所主計機構之組織及員額編制,依本原則辦理。

二、縣(市)政府設主計機構,置主辦人員一人,綜理所屬主計業務,置
    副主管一人,襄助主辦人員處理主計業務。並分設四至五課辦事,課
    之名稱得按歲計、會計、審核、決算、公務統計、調查統計等名稱選
    用之。但為應業務特殊需要,或配合各該縣(市)政府組織設計之需
    要,得於報經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核定後,另以其他名
    稱訂之。

三、縣(市)政府主計機構所屬一級主計機構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
    ,綜理室務,視業務之繁簡得分股辦事;所屬二級主計機構設會計室
    ,置會計主任一人,綜理室務。

四、鄉(鎮、市)公所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綜理室務;區公所設會計
    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綜理室務。但地處離島、偏遠地區,或規模較
    小、業務單純之鄉(鎮、市、區)公所,得視實際需要設主(會)計
    員。

五、該主計機構得置專員、帳務檢查員、課長、股長、科員、課員、辦事
    員、書記等若干人,其員額之設置,依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級行
    政機關主計機構積分表(附表一)所列項目計算積分總和,並依其積
    分總和按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主計機構主計員額配置
    標準表(附表二)所定配置比率配置員額。

六、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所屬各級主計機構編制之訂定
    及修正,應層報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