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主計機構設置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所有條文

壹、直轄市政府主計處
一、主計處之設立原則
    直轄市政府主計處以設立為該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為原則。
二、主計處內部設置原則
  (一)員額配置
        1.改制後新直轄市政府主計處之主計員額,依行政院99年 5月26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900626271號函核定縣市改制直轄市政府員
          額管理措施規定辦理,未來則依主計員額設置原則之規定計算
          ,如有增減,再本於精簡原則,逐年調整。
        2.為利各直轄市未來統計業務之健全發展,各直轄市政府主計處
          應考量其統計職能繁簡因素,如人口數、營利事業家數及工廠
          家數等,擬訂合理統計編制員額。
  (二)設科配置
        業務科以5科至7科為原則,業務繁重、組織龐大,或配合合併改
        制需要者,以不超過8科為原則。其中統計業務科以不低於2個科
        為原則。
  (三)職稱配置:
        1.除處長及副處長配合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名稱設置外,其餘佐理
          人員,應衡酌整體員額之多寡、業務推動之需求、所置職稱於
          主計人員陞遷序列表次序,以及職務間銜接性等因素,妥適配
          置適當職稱。
        2.官等職等配置比率簡任人員以不超過10%為原則,除主辦及副
          主管外,應衡酌實際業務需求及設置科數多寡等因素,配置簡
          任參贊人員,協助主辦人員推動業務。
        3.因應改制後直轄市統計業務量增加,為利統計業務之順利推動
          及長遠發展,且衡酌目前實際運作情形,各直轄市政府主計處
          宜另置統計職系之副處長1人,如所置專門委員達2人(含)以
          上,並至少置統計職系專門委員1人,專責督導統計業務。
        4.有關會計職系及統計職系薦任第8至第9職等專員或視察、薦任
          第 8職等股長之配置,原則應依所置該等職稱員額,按該直轄
          市政府主計處所置之會計職系、統計職系薦任及委任員額比率
          配置。

貳、直轄市政府一級機關主計機構
一、設置主計單位之原則
  (一)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對所屬機關主計單位設置、主計員額及職稱配
        置等相關事項,應積極本於權責協助規劃擬訂,以利主計業務之
        推動。
  (二)直轄市政府一級機關原則均設會計室,並應依各機關統計業務規
        模逐步建置統計單位,俾利就近提供機關需用之相關統計,發揮
        統計支援決策應用功能。
二、員額配置
  (一)改制後新直轄市政府一級機關主計機構之主計員額,依行政院99
        年 5月26日院授人力字第 09900626271號函核定縣市改制直轄市
        政府員額管理措施規定辦理,如無法就現有主計員額調整移撥配
        置合理主計員額者,應依主計員額設置原則之規定計算合理員額
        配置,以應主計業務之推動。
  (二)如屬新設立之一級機關,無法就現有主計員額調整移撥配置合理
        主計員額者,應依主計員額設置原則之規定計算合理員額配置,
        以應主計業務之推動。
三、職稱配置
    除主辦人員依規定名稱設置外,其餘佐理人員,應衡酌各該主計單位
    整體員額之多寡、業務推動之需求、所置職稱於主計人員陞遷序列表
    次序,以及職務間銜接性等因素,妥適配置適當職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