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5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各級普查組織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所有條文

壹、直轄市、縣(市)工業及服務業普查處設置要點

一、本要點依據統計法第十條、「一0五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方案」第十
    一點及「一0五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實施計畫」第二十三點規定訂定
    之。
二、臺灣地區各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與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設
    立工業及服務業普查處(以下簡稱本處),受行政院主計總處之指揮
    監督,辦理各該轄區之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業務。
三、本處設普查及審核行政二組,分別掌理下列各項業務:
  (一)普查組:
        1.會同普查所辦理全面訪查單位普查區及指導區之劃分與督導事
          項。
        2.會同普查所辦理全面訪查單位普查員及指導員之遴選事項。
        3.協助所屬各級普查人員訓練之籌劃及推動事項。
        4.普查表件之轉發、催收及普查有關參考資料之蒐集、整理與提
          供事項。
        5.實地訪查工作之督導、協調與進度控制事項。
        6.實地訪查作業各項疑難之解決事項。
        7.指導員工作會報之召開事項。
        8.協助普查表件之點驗(含普查表網路填報線上查詢)及整理彙
          送事項。
        9.所屬普查所各級普查人員之考核事項。
       10.協助普查訊息傳播作業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11.所屬各普查所推展普查訊息傳播工作之督導事項。
       12.其他有關實地訪查事項。
  (二)審核行政組:
        1.本處行政人員之遴聘(派)與編組事項。
        2.所屬各普查所主任之簽報核聘事項。
        3.所屬各普查所設立及其行政人員遴聘(派)之督導與陳報事項
          。
        4.辦理抽樣調查單位普查員、指導審核員及全面訪查單位審核員
          之遴選、督導及考核事項。
        5.所屬普查幹部研討會之策劃與舉辦事項。
        6.普查行政作業管理系統之推動與執行。
        7.協助全面訪查單位普查員及指導員之遴選、督導及考核事項。
        8.所屬各級普查人員訓練之籌劃及推動事項。
        9.實地訪查工作之協調、進度之控制事項及有關參考資料之蒐集
          事項。
       10.各級調查人員之聘(派)事項。
       11.審核人員工作會報之召開與各項疑難之解決事項。
       12.普查表件之點驗(含網路填報部分)、複審(含業別代號複審
          )、保管、整理彙送、名冊之編修登錄及各業專屬調查表資料
          登打事項。
       13.普查訊息傳播作業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14.有關普查業務訊息之傳遞及通報事項。
       15.本處及所屬各普查所各級普查人員考核之彙辦事項。
       16.普查文書處理、印信保管、事務管理及經費處理等事項。
       17.普查業務執行結果檢討事項。
       18.不屬於普查組之其他普查行政事項。
四、直轄市普查處置處長 1人,由直轄市市長兼任,負責綜理處務;副處
    長1人,由直轄市副市長兼任,輔佐處長辦理處務;執行委員6人,由
    秘書長、工商業務主管局局長、副局長、主計處處長、副處長、民政
    局局長兼任,並得視需要增列 1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負責襄理處
    務;總幹事1人,由主計處處長兼任;副總幹事2人,由執行委員中之
    工商業務主管局副局長及主計處副處長兼任;執行秘書 2人,由工商
    業務主管局及主計處各遴選1名簡任以上人員兼任。
五、各縣(市)普查處置處長 1人,由縣(市)長兼任,負責綜理處務;
    副處長1人,由副縣(市)長兼任,輔佐處長辦理處務;執行委員6人
    ,由秘書長、工商業務主管處(局)長、副處(局)長、主計處處長
    (主計室主任)、副處長(專員)、民政處(局)長兼任,並得視需
    要增列1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負責襄理處務;總幹事1人,由主計
    處處長(主計室主任)兼任;副總幹事 2人,由執行委員中之工商業
    務主管處(局)副處(局)長及主計處(室)副處長(專員)兼任。
六、本處置組長、副組長各 2人及幹事若干人,普查組組長由工商業務主
    管科(課)長以上人員兼任;審核行政組組長由主計處(室)科(課
    )長以上人員兼任;副組長及幹事由工商、主計、民政、衛生、新聞
    、教育行政、社政或出納有關人員兼任,分辦有關普查事項。幹事員
    額參酌普查對象單位數及行政工作量配置,配置標準如次:
    ┌────┬────────┬─────┬────────┐
    │ 縣市別 │  幹事員額(人)│  縣市別  │  幹事員額(人)│
    ├────┼────────┼─────┼────────┤
    │ 新北市 │       25       │  雲林縣  │       8        │
    ├────┼────────┼─────┼────────┤
    │ 臺北市 │       25       │  嘉義縣  │       7        │
    ├────┼────────┼─────┼────────┤
    │ 桃園市 │       18       │  屏東縣  │      10        │
    ├────┼────────┼─────┼────────┤
    │ 臺中市 │       23       │  臺東縣  │       6        │
    ├────┼────────┼─────┼────────┤
    │ 臺南市 │       18       │  花蓮縣  │       7        │
    ├────┼────────┼─────┼────────┤
    │ 高雄市 │       22       │  澎湖縣  │       5        │
    ├────┼────────┼─────┼────────┤
    │ 宜蘭縣 │        7       │  基隆市  │       6        │
    ├────┼────────┼─────┼────────┤
    │ 新竹縣 │        7       │  新竹市  │       7        │
    ├────┼────────┼─────┼────────┤
    │ 苗栗縣 │        8       │  嘉義市  │       6        │
    ├────┼────────┼─────┼────────┤
    │ 彰化縣 │       13       │  金門縣  │       5        │
    ├────┼────────┼─────┼────────┤
    │ 南投縣 │        7       │  連江縣  │       5        │
    ├────┼────────┼─────┼────────┤
    │ 合  計 │      245       │          │                │
    └────┴────────┴─────┴────────┘
    註:本表員額配置,不受普查對象單位數增減而變動。

七、本處兼任人員每月得支給推動普查業務行政人員工作酬勞費。
八、本處處長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聘兼;副處長及以下行政人員,由本處聘
    (派)兼,並報行政院主計總處備查。
九、本處得視情況以臨時普查組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名義對外行文
    ,惟對普查所與各級普查人員均應製備長條戳與簽字章,以臨時普查
    組織名義行文。
十、本處於106年2月6日成立,至106年8月15日結束。

貳、鄉(鎮、市、區)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所設置要點

一、本要點依據統計法第十條、「一0五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方案」第十
    一點及「一0五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實施計畫」第二十三點規定訂定
    之。
二、臺灣地區各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與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所屬
    各鄉(鎮、市、區)公所,設立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所(以下簡稱本所
    ),受各該上級普查組織之指揮監督,辦理各該轄區之工業及服務業
    普查業務。
三、本所掌理下列各項業務:
  (一)協助全面訪查單位普查員與指導員之分配事項。
  (二)協助普查員與指導員之遴選事項。
  (三)普查表件之領發、催收(含網路填報線上查詢與回表清點)、保
        管、初審與送核事項。
  (四)普查勤前會議之協辦與聯繫事項。
  (五)實地訪查工作之辦理、協調與進度控制事項。
  (六)實地訪查作業各項疑難之解決及工作會報之召開事項。
  (七)所屬普查人員之考核建議事項。
  (八)地方性普查訊息傳播工作之協辦事項。
  (九)本所行政人員之遴聘(派)、文書處理、印信保管、事務管理與
        經費處理事項。
  (十)有關普查業務訊息之傳遞及通報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普查業務及上級普查組織交辦事項。
四、本所置主任 1人,由鄉(鎮、市、區)長兼任,負責綜理所務;普查
    對象單位數超過1萬家者,增置副主任1人,由各該鄉(鎮、市、區)
    公所副區長、主任秘書或秘書兼任,襄理所務。
五、本所置總幹事 1人,由工商業務主管課長、民政課長、主(會)計主
    任(員)或課長以上人員兼任;幹事若干人,由各該鄉(鎮、市、區
    )公所工商、民政或主計有關人員兼任,並得依普查業務需要分組,
    辦理普查有關業務。其幹事員額配置標準如次:
    ┌──────────────┬─────────────┐
    │       普查對象單位數       │       幹事員額(人)     │
    ├──────────────┼─────────────┤
    │         1,000家以下        │            1             │
    ├──────────────┼─────────────┤
    │       1,000─1,999家       │            2             │
    ├──────────────┼─────────────┤
    │       2,000─4,999家       │            3             │
    ├──────────────┼─────────────┤
    │         5,000家以上        │            4             │
    └──────────────┴─────────────┘
六、本所兼任人員每月得支給推動普查業務行政人員工作酬勞費。
七、本所主任由該管上一級普查組織聘(派)兼;副主任或總幹事及以下
    行政人員,由本所聘(派)兼,並均層報行政院主計總處備查。
八、本所視情況以臨時普查組織或鄉(鎮、市、區)公所名義對外行文,
    惟對各級普查人員應製備長條戳與簽字章,以臨時普查組織名義行文
    。
九、本所於106年2月16日成立,至106年7月15日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