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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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05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各級普查組織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制定依據

1. 統計法 中華民國061年05月26日
  主計機關辦理基本國勢調查或其他有普查性質之統計,按其需要情形,
  得設普查機構辦理,並得與各級政府其他機關為臨時之聯絡組織。
  前項統計.非於其經費預算成立後不得舉辦。
2. 一○五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方案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十一、本普查臨時組織及普查區劃分原則如下:
    (一)臨時普查組織:
          1.直轄市、縣(市)組織:普查區域範圍內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分別設立「工業及服務業普查處」,負責督促辦理
            各該轄區普查事務。
          2.鄉(鎮、市、區)組織:各鄉(鎮、市、區)公所分別設立
            「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所」,負責執行各該鄉(鎮、市、區)
            實地調查工作。
          以上各級普查組織,得按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其設置要點由總
          處另訂之,於普查任務完成後撤銷。
    (二)普查區劃分:各鄉(鎮、市、區)應依據普查對象分布情形妥
          適劃分普查區,以利推動實地調查作業及配置普查人力。
3. 一○五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二十三、普查組織設置期間:
      (一)直轄市、縣(市)組織:於一0六年二月六日成立,至一0
            六年八月十五日結束。
      (二)鄉(鎮、市、區)組織:於一0六年二月十六日成立,至一
            0六年七月十五日結束。
        「各級普查組織設置要點」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