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普查臨時組織及普查區劃分原則如下:
(一)臨時普查組織:
1.直轄市、縣(市)組織:普查區域範圍內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分別設立「工業及服務業普查處」,負責督促辦理
各該轄區普查事務。
2.鄉(鎮、市、區)組織:各鄉(鎮、市、區)公所分別設立
「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所」,負責執行各該鄉(鎮、市、區)
實地調查工作。
以上各級普查組織,得按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其設置要點由總
處另訂之,於普查任務完成後撤銷。
(二)普查區劃分:各鄉(鎮、市、區)應依據普查對象分布情形妥
適劃分普查區,以利推動實地調查作業及配置普查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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