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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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行政院主計總
    處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總處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總處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總處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總處主計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總處政務
    副主計長兼任;委員由本總處常務副主計長、主任秘書及各單位主管
    兼任,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一人擔任外聘委員,任期為二年一任。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考量本總處機關業務屬性,並配合實務運作需要,爰酌修第一項後段
    文字。
二、為依本總處性別平等推動計畫(一百零八至一百十一年)所定「持續提
    升公部門性別較少者參與比率」性別目標與策略,針對已達成三分之
    一性別比例之委員會,將性別比例原則納入設置要點規範,爰增訂第
    二項,本會報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總處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每年召開會議一至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本總處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
    規定支領出席費。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總處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