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總處主計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總處政務
副主計長兼任;委員由本總處常務副主計長、主任秘書及各單位主管
兼任,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一人擔任外聘委員,任期為二年一任。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考量本總處機關業務屬性,並配合實務運作需要,爰酌修第一項後段
文字。
二、為依本總處性別平等推動計畫(一百零八至一百十一年)所定「持續提
升公部門性別較少者參與比率」性別目標與策略,針對已達成三分之
一性別比例之委員會,將性別比例原則納入設置要點規範,爰增訂第
二項,本會報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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