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公營事業機構主計人員,按其關於歲計、會計、統計之資歷任用,並應
  分別適用其所在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法規,不得選擇任用制度。
  現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之主計人員,因職期輪調交通事業機構
  且未具相當資位任用資格者,或職期輪調交通事業機構以外公營事業機
  構辦理職務歸系有案之職務者,及公營事業機構現職主計人員經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者,均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繼續任用至其離職為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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